近日,我部无线电业务受理中心在审核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申请材料时,连续发现个别企业在办理型号核准申请时,通过伪造申请表、仿冒签章、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提供虚假信息,投机取巧、企图骗取行政许可,更有甚者故意在获得型号核准证后涂改许可证件,情节恶劣,严重影响正常的行政许可秩序。为维护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严肃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申请及证件核发相关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报如下:
一、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是一项我部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是由国家依据《无线电管理条例》设定,由我部具体实施的一项行政许可,是从源头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的重要手段,事关国家安全和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具有很强的严肃性、权威性。生产或者进口在我国境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除国家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均应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并服从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许可证件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是无线电发射设备获得型号核准许可的法定凭证,申请人应予以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伪造、损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发布的第47号公告中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测试及监督检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条款,涂改、转让、伪造和冒用型号核准证或者型号核准代码的,应记入信用记录,一年内不再受理相关企业的型号核准申请。
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
申请人在提供申请材料时,应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做出相应承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同时,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发布的第47号公告中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测试及监督检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条款,申请型号核准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记入信用记录,一年内不再受理相关企业的型号核准申请。
此外,根据国务院简政放权和“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我部通过财政资金支付检测费用,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对于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型号核准证的,或虚构型号、伪造销售材料,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型号核准证,滥用或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记入信用记录,三年内不再受理相关企业的型号核准申请,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还将依法查处并追究责任。
当前,正处于统筹防控疫情和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我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服务保障工作,为广大企业提供便利和高质量服务。对于近期发现的少数企业干扰正常型号核准工作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我们已逐一进行了视频约谈和书面约谈,指出其存在的违规行为,宣讲无线电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并要求企业深入学习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深入排查原因,强化内部管控,限期完成问题整改,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对于此次通报之后,发现类似违规行为,或者整改完成后再次出现类似违规行为的企业,我们将加大监督检查和惩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特此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