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产品是否属于CCC目录范围

发表时间:2020-04-08 16:44:15

《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第二十九条进一步解释,“国家对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的产品目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自2001年12月《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简称CCC目录)发布以来,已历经了3次大修(修订发布新目录)和无数次小修(增、删部分产品),目前的CCC目录包含了21个大类共119种产品。从CCC目录可以看到先列出大类(“一、电线电缆”),大类下面有若干子类和代码(“1.电线组件0101”),子类包含几栏内容,分别是该类产品的定义描述、适用范围、具体产品列举(几种到上百种不等)和备注(适用标准等),判断某具体产品是否属于CCC认证范围就取决于该目录。

 

根据法律规定,目录内产品如未经CCC认证,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所以在认证日常监管和执法中,最常遇到的难题就是如何核查判断某产品是否属于CCC目录内,下面笔者介绍一些核查经验。

 

核查步骤

第一,最传统的做法是打开CCC目录,先根据需核查产品的实物属性判断其属于目录中的哪一个大类。然后查阅该大类中的每一个子类,在近似子类中的产品列举里再仔细查找是否有同类产品名称。比如“小夜灯”这种产品,就先把目光锁定在目录的“照明电器”大类。下一步可以具体到“灯具”子类,再逐项翻阅很快就能查到产品列举中有“电源插座安装的夜灯”一项。又比如碰到木质卡通玩具,先找到“儿童用品”大类,逐个查阅7个子类“童车”“电玩具”“塑胶玩具”“金属玩具”“弹射玩具”“娃娃玩具”“安全座椅”,就发现压根没有符合的子类。当然,也有一种简便做法就是把需核查产品的名称作为关键字,搜索目录中是否有列举该产品。不过需要注意,不论是查阅还是关键字搜索,都要避免使用厂家的个性化名称或者民间的“俗称”,而尽量使用该类产品的通用名称去匹配,比如目录中明明列举了多款“小功率电动机”,但如果用“马达”作为关键字肯定是搜索不到的。又比如“插排”“拖线板”这类产品,在目录里并非使用这类俗称,而是叫做“移动式插座”。

 

不论是查阅还是关键字搜索,都要避免使用厂家的个性化名称或者民间的“俗称”,而尽量使用该类产品的通用名称去匹配。

 

第二,如果实物名称或通用名称都无法直接匹配的话,那么就要仔细研究各子类对应的“产品种类的描述”一栏。比如“面部美容仪”这类产品,在CCC目录中并无可以直接匹配的列举,但经查阅发现,其产品性质与目录中“家用和类似用途”大类中的“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子类较为接近,而目录中对该子类产品的描述是“1.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2.用于对头发或皮肤护理的带电加热元件的个人护理器具”。也就是说,如果“面部美容仪”的实物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则基本上可确认属于CCC认证范围;反之有任意一项不符合(例如内置电池直流供电,或者没有电加热元件)都不属于认证范围。为什么前面还要加个“基本上”呢?是因为每个子类中往往还有一些符合产品类别描述、但又未列入CCC认证范围的特殊产品,这些特例会在备注栏列出来(俗称“排除项”)。比如“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的备注栏就明确写着“不包括医用皮肤、毛发护理器具、电动剃须刀等”。又比如“音视频设备”大类中的“音视频录制播放及处理设备”子类就有个出人意料的“排除项”——不包括摄像机、数码相机,这就带来了尴尬:手持DC、DV无须CCC认证,但非手持、命名为“执法记录仪”就属于认证范围,所以千万别漏看了“排除项”

 

第三,在实物名称无法匹配、又确实拿不准是否符合目录子类描述的情况下,还可以进一步核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如果明示的标准与CCC目录中产品子类备注栏的适用标准相吻合的话,那就可以往实物符合该子类的产品描述、属于认证范围的倾向进一步核查;如果明示标准完全不同则应查询该标准文本,如果可以覆盖该款实物且明显有别于目录内的适用标准,则有理由怀疑实物并非目录中列举的产品。另外,有些特殊产品必须还要核查实物的具体规格参数是否符合目录中列出的适用标准,才能作出准确判断,比如电线电缆的国家、行业标准有个普遍特点,即标准中已规定只能生产哪些规格参数的电线(可视为“标准规格单”),相关的电气设计、采购、施工均遵循此原则,超出“标准规格单”之外的电线电缆属于非标产品,不适用相关标准。以“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缆电线”(60227IEC 52 RVV)为例,目录中明确适用标准为GB/T 5023.5,而标准中该型号电线仅有2芯、3芯,单芯0.5mm²、0.75mm²共4种规格组合,除此之外其他规格均属于非标产品,即使型号、标准符合,也不属于CCC认证范围。

 

 

第四在上述方法都无法有效核查的情况下,还可以使用一个略显取巧的方法,即直接登录各大CCC发证机构的官网,用产品名称的关键字查询是否有其他企业的同类产品之前曾取得过CCC证书。目前全国已取得CCC发证资格的认证机构有30多家,其中有部分机构网站查询功能很完善,以最大也是发证类别最齐全的认证机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为例,其网站可以分别使用“产品名称”“证书编号”“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名称”来查询该机构曾经颁发的所有CCC证书。如果通过“产品名称”查询发现,相同或者近似名称的产品有多家企业已经取得证书的记录,那么就对产品需要认证有了初步把握;接下来可以从已认证产品的证书编号(证书编号第7—10位对应着CCC目录中的种类代码,如图示中“电线组件”子类代码为0101)反推,确认此类产品属于目录的哪个大类哪个子类,再结合子类的描述和适用标准,仔细分析其归入此类的原因,最终达到融会贯通的效果。查询的关键点还是在关键字的选择,关键字不宜过长,取3个字即可,而且最好是产品的正式通用名称,否则匹配效果不佳。比如现在市面上有种自带电源插头可连接220V市电的充电宝,宣称可以一边充电一边给手机供电,这类产品往往有个性化商品名称如“XX助手”“XX搭档”,按此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数据库查询一无所获,但如果把关键字换成通俗点的“充电宝”会发现有若干CCC证书记录,再换成更为正式的“移动电源”,就会发现有几十条的证书记录,“电源适配器”也是同样的道理。

 
如果觉得以上方法包括网站查询都还不够直接、且对执法人员理解标准提出的要求略高的话,还可以登录各大认证机构的官网,绝大多数机构都直接列出了业务咨询的固定电话,可直接向认证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咨询,必要时还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将疑难产品的实物照片、参数、设计图纸等发送给专业人员,获取其技术方面的意见。不过,各认证机构的口头、电子邮件或者书面答复,只能作为执法人员判断产品是否属于CCC认证范围的技术参考,最终还是由市场监管部门在此基础上作出认定。如果碰上争议较大的疑难产品,且有明显的复议、诉讼风险,建议先逐级书面请示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由其给出权威界定。
 

对涉案产品是否属CCC认证范围的疑问,经过了匹配未果、逐项排查、初步否定、网上查同、倒推归类、标准解惑等重重核查,取得了充足证据,最终得出该产品属于CCC认证范围的结论。

 

笔者曾处理过一起“起重吊车是否属于CCC认证范围”的案例。

 

首次接触此类产品,笔者第一反应似乎是特种设备,咨询后得知此类“汽车起重机”在几年前已取消特种设备许可。通过CCC目录查询关键字无匹配项,目录仅在“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大类中有“汽车”(代码1101)子类,起重吊车如果属于认证范围则必定在该类。该类又包括“M类汽车”(载客)、“N类汽车”(载货)和“O类汽车”(挂车)这3个小类,但从产品性质和用途来看,“起重吊车”不可能载客或载货上路行驶,也明显不是挂车,好像三类都不符合。再看目录中备注栏的“排除项”写到,“不包括:各种工程机械以及其他并非为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车辆”,当时就感觉有点符合排除项,似乎不属于认证范围,但又没有确实证据,处于拿不准的状态。后面就采取了取巧的办法,登录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网站,使用简略的关键字“起重机”查询CCC发证数据库,发现国内有多家企业早已办理了“汽车起重机”或“全地面起重机”的CCC证书,随机选几个证书中的产品型号网上搜索实物图片,发现与涉案的“起重吊车”外观、结构相似。

 

至此,基本可认定涉案“起重吊车”属于认证范围,且正式名称应为“(汽车)起重机”,接下来就要弄清楚其为何列入CCC目录和属于具体哪个类别。这时候轮到CCC证书编号发挥作用了。查询结果显示,其他厂家有效证书编号第7—10位是1101,即目录中“汽车”子类的代码,这意味着“起重吊车”必定属于“M类汽车”(载客)、“N类汽车”(载货)和“O类汽车”(挂车)三者其中之一。那么如何确定呢?最终还是要从标准入手,“汽车”子类备注栏的适用标准不算多:GB/T15089、GB/T 3730.1和GB/T 17350。马上下载这3个标准,打开后逐一搜索关键字“(汽车)起重机”,很快就找到想要的答案,GB/T15089标准中3.3.4.2项明确规定“某些专用作业车(例如:汽车起重机、修理工程车、宣传车等)上面的设备和装置被视为货物”。据此汽车起重机可视为货车,所以应归入CCC目录中的“N类汽车”(载货)。

 

 

从“要我符合”到“我要符合”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的界定一直都是制度体系下技术性最强、疑难点最多的内容。

 

强制性产品目录涉及17大类102种产品(近期将发文更新),领域基本覆盖了日常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尤其是在鼓励创新的大环境下,相当数量的组合型产品、概念产品、边界产品层出不穷,所起的名称更是花样繁多,这对基层执法人员的技术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原认监委)分别于2007年、2012年、2014年先后三次发布并更新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文件,旨在汇集整理基层执法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理解的常见问题,结合标准并利用更为浅显易懂的描述指导执法实践,从而减少请示回复程序、降低执法风险。从各方反馈情况来看,相关描述与界定文件起到了良好效果。而本文更是从实践的角度将其转化为使用“说明书”、作业“指导书”,可谓用心良苦。近期,目录描述与界定文件即将再次更新发布。

 

应该说,目录是对产品管理边界进行确认的一种方式,结合标准技术语言、结合行业发展趋势、结合具体实践打磨,其永远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但另一方面也要意识到,结合目前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系统性改革,借鉴类似欧盟CE指令的法规式管理机制将产品质量守规、合规变成社会常态,同时基于质量主体责任的不断强化,运用信用监管、信息化监管等手段将质量安全认证要求的“要我符合”转为更广范围的“我要符合”,以进一步减轻执法监管对目录边界界定的技术压力,才是我们更需要共同面对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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