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是查阅还是关键字搜索,都要避免使用厂家的个性化名称或者民间的“俗称”,而尽量使用该类产品的通用名称去匹配。
第二,如果实物名称或通用名称都无法直接匹配的话,那么就要仔细研究各子类对应的“产品种类的描述”一栏。比如“面部美容仪”这类产品,在CCC目录中并无可以直接匹配的列举,但经查阅发现,其产品性质与目录中“家用和类似用途”大类中的“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子类较为接近,而目录中对该子类产品的描述是“1.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2.用于对头发或皮肤护理的带电加热元件的个人护理器具”。也就是说,如果“面部美容仪”的实物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则基本上可确认属于CCC认证范围;反之有任意一项不符合(例如内置电池直流供电,或者没有电加热元件)都不属于认证范围。为什么前面还要加个“基本上”呢?是因为每个子类中往往还有一些符合产品类别描述、但又未列入CCC认证范围的特殊产品,这些特例会在备注栏列出来(俗称“排除项”)。比如“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的备注栏就明确写着“不包括医用皮肤、毛发护理器具、电动剃须刀等”。又比如“音视频设备”大类中的“音视频录制播放及处理设备”子类就有个出人意料的“排除项”——不包括摄像机、数码相机,这就带来了尴尬:手持DC、DV无须CCC认证,但非手持、命名为“执法记录仪”就属于认证范围,所以千万别漏看了“排除项”
在实物名称无法匹配、又确实拿不准是否符合目录子类描述的情况下,还可以进一步核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如果明示的标准与CCC目录中产品子类备注栏的适用标准相吻合的话,那就可以往实物符合该子类的产品描述、属于认证范围的倾向进一步核查;如果明示标准完全不同则应查询该标准文本,如果可以覆盖该款实物且明显有别于目录内的适用标准,则有理由怀疑实物并非目录中列举的产品。另外,有些特殊产品必须还要核查实物的具体规格参数是否符合目录中列出的适用标准,才能作出准确判断,比如电线电缆的国家、行业标准有个普遍特点,即标准中已规定只能生产哪些规格参数的电线(可视为“标准规格单”),相关的电气设计、采购、施工均遵循此原则,超出“标准规格单”之外的电线电缆属于非标产品,不适用相关标准。以“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缆电线”(60227IEC 52 RVV)为例,目录中明确适用标准为GB/T 5023.5,而标准中该型号电线仅有2芯、3芯,单芯0.5mm²、0.75mm²共4种规格组合,除此之外其他规格均属于非标产品,即使型号、标准符合,也不属于CCC认证范围。
如果觉得以上方法包括网站查询都还不够直接、且对执法人员理解标准提出的要求略高的话,还可以登录各大认证机构的官网,绝大多数机构都直接列出了业务咨询的固定电话,可直接向认证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咨询,必要时还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将疑难产品的实物照片、参数、设计图纸等发送给专业人员,获取其技术方面的意见。不过,各认证机构的口头、电子邮件或者书面答复,只能作为执法人员判断产品是否属于CCC认证范围的技术参考,最终还是由市场监管部门在此基础上作出认定。如果碰上争议较大的疑难产品,且有明显的复议、诉讼风险,建议先逐级书面请示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由其给出权威界定。
从“要我符合”到“我要符合”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的界定一直都是制度体系下技术性最强、疑难点最多的内容。
强制性产品目录涉及17大类102种产品(近期将发文更新),领域基本覆盖了日常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尤其是在鼓励创新的大环境下,相当数量的组合型产品、概念产品、边界产品层出不穷,所起的名称更是花样繁多,这对基层执法人员的技术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原认监委)分别于2007年、2012年、2014年先后三次发布并更新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文件,旨在汇集整理基层执法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理解的常见问题,结合标准并利用更为浅显易懂的描述指导执法实践,从而减少请示回复程序、降低执法风险。从各方反馈情况来看,相关描述与界定文件起到了良好效果。而本文更是从实践的角度将其转化为使用“说明书”、作业“指导书”,可谓用心良苦。近期,目录描述与界定文件即将再次更新发布。
应该说,目录是对产品管理边界进行确认的一种方式,结合标准技术语言、结合行业发展趋势、结合具体实践打磨,其永远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但另一方面也要意识到,结合目前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系统性改革,借鉴类似欧盟CE指令的法规式管理机制将产品质量守规、合规变成社会常态,同时基于质量主体责任的不断强化,运用信用监管、信息化监管等手段将质量安全认证要求的“要我符合”转为更广范围的“我要符合”,以进一步减轻执法监管对目录边界界定的技术压力,才是我们更需要共同面对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