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业务发布2019年-2020年中标信息

发表时间:2019-09-23 21:38:36

日前,相关消息人士透露,国务院工信部就2019年10月至2020年9月的国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测招投标工作已经完成,国内各检测实验室中标结果还未完全公布,据可靠消息,中标实验室总数量将达到12家,其中有三家是新进入此类检测业务的国家实验室,如果属实,这将有助于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业务的开展,为广大无线通信制造商提供高效率、高质量、高水平的技术服务。

工信部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相关公告(附解读)

 为适应无线电技术发展趋势,深入贯彻“放管服”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2019年第52号公告,对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以下简称微功率设备)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进行了规范。 

 

  该公告充分考虑频率使用现状、系统间干扰共存要求、应用发展需要等因素,在广泛征求了各行业、各部门的意见,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后发布。公告对原有微功率设备目录进行了调整,分通用微功率设备、通用无线遥控设备、无线传声器、民用计量仪表、生物医学遥测和医疗植入及相关配套设备、2.4GHz频段数字无绳电话机、工业用无线遥控设备、模型无线电遥控设备等八类,对微功率设备范畴进行了明确,并对微功率设备的频率、台站和设备管理要求,干扰处理原则,使用要求和技术指标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为促进各类无线电业务和应用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以下简称微功率设备)的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列入并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目录和技术要求》(见附件)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无需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无线电台执照、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
 
  二、微功率设备的使用不得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扰的保护要求,如对其他合法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在设法消除有害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
        
  三、使用微功率设备必须承受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的干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规定的工业、科学及医疗(ISM)应用频段内使用微功率设备,还应当承受ISM应用设备产生的射频能量的干扰。微功率设备受到干扰时不受法律保护,但可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
        
  四、微功率设备的调整或控制装置应仅限于在技术要求规定的技术指标范围内进行调整或控制。使用微功率设备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场景、扩大发射频率范围、加大发射功率(包括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不得擅自更改发射天线。
        
  五、在航空器内和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划设的射电天文台、气象雷达站、卫星地球站(含测控、测距、接收、导航站)等军民用无线电台(站)、机场等的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使用微功率设备,应当遵守电磁环境保护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航空和军事管制区使用模型无线电遥控设备。
        
  六、微功率设备应当在其产品使用说明(含电子显示的说明书)中注明以下内容:
        
  (一)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目录和技术要求”的具体条款和使用场景,采用的天线类型和性能,控制、调整及开关等使用方法;
 
  (二)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场景或使用条件、扩大发射频率范围、加大发射功率(包括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不得擅自更改发射天线;
 
  (三)不得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扰保护;
 
  (四)应当承受辐射射频能量的工业、科学及医疗(ISM)应用设备的干扰或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干扰;
 
  (五)如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措施消除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
        
  (六)在航空器内和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划设的射电天文台、气象雷达站、卫星地球站(含测控、测距、接收、导航站)等军民用无线电台(站)、机场等的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使用微功率设备,应当遵守电磁环境保护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七)禁止在以机场跑道中心点为圆心、半径5000米的区域内使用各类模型遥控器;
         
  (八)微功率设备使用时温度和电压的环境条件。
         
  七、自2020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或者进口不符合本公告但符合《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的通知》(信部无〔2005〕423号)规定的电子吊秤无线传输专用设备、230MHz频段无线数据传送设备、230MHz频段起重机或传送机械专用无线遥控设备,以及《关于无线汽车防盗报警设备使用频率的通知》(信无函〔2006〕61号)规定的410MHz频段汽车报警器等微功率设备。
         
  自2022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或者进口不符合本公告但符合《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的通知》(信部无〔2005〕423号)规定的民用计量仪表、模拟式无绳电话机和698-787MHz频段的微功率设备。
         
  符合原规定已合法使用的上述微功率设备可用到报废为止。
         
  八、发现涉及违法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微功率设备行为的,可向无线电管理机构举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遇有国家重大任务或进行无线电管制时,微功率设备的使用应遵守国家重大任务期间发布的无线电管理规定,或服从有关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
        
  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公告实施前已获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微功率设备,在型号核准证有效期内可标注型号核准代码。此前发布的微功率设备有关文件,凡与本公告不符的,按照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目录和技术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为促进各类无线电业务和应用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以下简称微功率设备)的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列入并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目录和技术要求》(见附件)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无需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无线电台执照、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
 
  二、微功率设备的使用不得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扰的保护要求,如对其他合法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在设法消除有害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
        
  三、使用微功率设备必须承受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的干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规定的工业、科学及医疗(ISM)应用频段内使用微功率设备,还应当承受ISM应用设备产生的射频能量的干扰。微功率设备受到干扰时不受法律保护,但可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
        
  四、微功率设备的调整或控制装置应仅限于在技术要求规定的技术指标范围内进行调整或控制。使用微功率设备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场景、扩大发射频率范围、加大发射功率(包括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不得擅自更改发射天线。
        
  五、在航空器内和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划设的射电天文台、气象雷达站、卫星地球站(含测控、测距、接收、导航站)等军民用无线电台(站)、机场等的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使用微功率设备,应当遵守电磁环境保护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航空和军事管制区使用模型无线电遥控设备。
        
  六、微功率设备应当在其产品使用说明(含电子显示的说明书)中注明以下内容:
        
  (一)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目录和技术要求”的具体条款和使用场景,采用的天线类型和性能,控制、调整及开关等使用方法;
 
  (二)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场景或使用条件、扩大发射频率范围、加大发射功率(包括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不得擅自更改发射天线;
 
  (三)不得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扰保护;
 
  (四)应当承受辐射射频能量的工业、科学及医疗(ISM)应用设备的干扰或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干扰;
 
  (五)如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措施消除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
        
  (六)在航空器内和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划设的射电天文台、气象雷达站、卫星地球站(含测控、测距、接收、导航站)等军民用无线电台(站)、机场等的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使用微功率设备,应当遵守电磁环境保护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七)禁止在以机场跑道中心点为圆心、半径5000米的区域内使用各类模型遥控器;
         
  (八)微功率设备使用时温度和电压的环境条件。
         
  七、自2020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或者进口不符合本公告但符合《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的通知》(信部无〔2005〕423号)规定的电子吊秤无线传输专用设备、230MHz频段无线数据传送设备、230MHz频段起重机或传送机械专用无线遥控设备,以及《关于无线汽车防盗报警设备使用频率的通知》(信无函〔2006〕61号)规定的410MHz频段汽车报警器等微功率设备。
         
  自2022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或者进口不符合本公告但符合《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的通知》(信部无〔2005〕423号)规定的民用计量仪表、模拟式无绳电话机和698-787MHz频段的微功率设备。
         
  符合原规定已合法使用的上述微功率设备可用到报废为止。
         
  八、发现涉及违法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微功率设备行为的,可向无线电管理机构举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遇有国家重大任务或进行无线电管制时,微功率设备的使用应遵守国家重大任务期间发布的无线电管理规定,或服从有关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
        
  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公告实施前已获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微功率设备,在型号核准证有效期内可标注型号核准代码。此前发布的微功率设备有关文件,凡与本公告不符的,按照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目录和技术要求 


为促进各类无线电业务和应用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以下简称微功率设备)的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2019年第52号公告,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什么是微功率设备,它的应用有什么特点? 
答:根据国际电信联盟(ITU)相关决议和建议书,微功率设备具有发射功率小、传输距离短、设备数量多等特点,一般是指提供单向或双向通信,且对其他无线电设备仅具有较低干扰可能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多数情况下微功率设备与相关频段内的无线电业务能够共用频率,并遵循不对其他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扰保护要求的使用原则。 

我国微功率设备管理的历史情况? 

答:我国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对微功率设备实施系统管理。1998年,原信息产业部发布了《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信部〔1998〕178号),并随文印发了12类微功率设备及其技术要求,明确了微功率设备的范畴。2005年,原信息产业部修订了《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信部无〔2005〕423号),修订发布了通用微功率设备、通用无线遥控设备等14类微功率设备及其技术要求,规定微功率设备无需办理频率使用许可和台站执照,但应当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为什么要制定该公告?
 

答: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发布,明确国家规定的微功率设备无需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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